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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組 | 2015-03-18 | 點閱數: 1910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年 7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77520 號函

花蓮縣政府 103年 7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38349 號函

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

 

  • 為增進各縣(市)政府協助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功能,促進親師合作機制,以協助家長了解學生,強化親師生良性互動溝通,並建立多元輔導管道,結合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功能,以提高輔導學生之效果,特訂定本原則。
  • 一般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
  • 特殊個案學生需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和社區環境背景時,應立即與家長聯繫,探知原因及謀求解決方法,並視個案情形由導師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訪問或晤談。
  • 進行訪問時,如有安全上之顧慮,學校應提供協助並會同相關人員共同為之。
  • 家庭訪問及晤談內容得包含家庭生活狀況(含家庭背景、生活習慣、與家人相處情形、家長期望、家長教養方式…等)、學校生活狀況(含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行為表現…等)或相關教育宣導。
  • 家庭訪問所悉資料及晤談內容應予保密,對適應困難學生,應結合相關資源及認輔制度等,提供必要協助。
  • 經家訪發現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危害學生人權者,須依法即時通報相關機關(構)並追蹤輔導
  • 為落實學校家庭訪問功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需要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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