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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學組 | 2019-03-20 | 點閱數: 907
  •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08315日桃原教字第1080003481號函辦理。

    二、獎勵對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大專院校日間部學生或學生團體,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參與原住民族族語比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等項目,符合獎勵資格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 申請期限:10841日起至430日止。
    () 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學校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申請規定之文件及造具申請學生清冊,於10856日前(星期一)前紙本函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
    () 個人競賽類:
        1、個人申請書(附件一)。
        2、獎狀、認證證書或相關獲獎證明影本。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二)。
        4、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二)。
        5、領據(附件三)。
        6、申請學生清冊(附件四)。
    () 團體組競賽(族語比賽):
        1、申請書(附件五)。
        2、獎狀、認證證書或相關獲獎證明影本。
        3、學生證正反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六)。
        4、申請單位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七)。
        5、領據(附件八)。

    五、旨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 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獎勵金或已獲補助者。
    () 已領取與本計畫各項獎勵之同等性質獎勵者。

    六、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文件資料,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旨案計畫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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