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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學組 | 2017-11-23 | 點閱數: 1426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5 月 19 日台國(二)字第 0980082984 號函暨本府 98 年 5 月 27 日府教輔字第 0980082038 號函(諒達)辦理。
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之能力指標雖有「能分辨並欣賞文章中的修辭技巧」項 目,但已於 96~97 年檢討修訂課程綱要時,酌做修正, 97 年 5 月公布之課程綱要國小 1 至 4 年級已無與修辭相關之能力指標;另修辭之教學重點應在於引導學生閱讀時,理解及如何欣賞文章之優美並加以運用,不宜變成「考題」;請各校於段考或相關評量時,避免進行修辭學相關問題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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