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8468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之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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