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與管考作業,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實行細則」第 21 條及「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第 9 條等有關「以電子通信工作傳遞或儲存國家機密者,應使用或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保密裝備」之規定辦理;如對落實機密資訊安全維護工作有任何意義,可向國家安全局申製保密裝備加以運用保護,該局將全力提供支援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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