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0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00129033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 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符合現行規範,爰修正旨案公告規定。
三、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 為室內 80 人,
或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維持 300 人。集會活動不符合上開條件者,
得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