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00120214 號函辦理。
二、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 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
衛生福利部 爰修正旨案公告規定。
三、本次公告通案性原則維持不變,惟配合交通部放寬旅行業 相關管制作為,
修正國內旅行團組團人數上限及遊覽車須 採間隔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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