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5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520062 號函辦理。 |
二、 | 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旨揭銓敘部 110 年 5 月 11 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1 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 24 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 1 日給假。 |
三、 | 依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亦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是依該法第 21 條規定,公務人員為上開生理假之申請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據上,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