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府為管制 111 年度自願退休、屆(降)齡退休人員以及編列 111 年度退休經費需要,請有意於111年退休之教職人員,填具「退休意願調查表」於 110年 5月 19日(星期三)前送交本室。
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教職員/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三、凡符合前項資格,擬登記於111年退休者,請確依實際需求,審慎考量支領退休金方式後再行登記:
(一) 符合以下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
1.教師:年齡達50歲以上,指標數(年齡加年資)達 80
2.公務人員:年齡達55歲以上,指標數(年齡加年資)達85
四、工友部分請逕送總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