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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19-02-20 | 點閱數: 90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06745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對於愛滋篩檢之頻率,具體建議如下,請更新並「視情況」納入相關衛教宣導或教育訓練內容:  
(一)有性行為者,建議至少進行 1 次篩檢。  
(二)有無套性行為者,建議每年至少進行 1 次篩檢。  
(三)若有感染風險行為(如與人共用針具、多重性伴侶、合併使用成癮性藥物、患有其他性傳染病等),則建議每 3 至 6 個月篩檢 1 次。  
三、疾管署自 107 年 12 月起至 108 年 12 月底止推動旨揭計畫,與全國 21 個縣市衛生局及 5 間民間團體合作提供自我篩檢試劑服務,詳細之計畫內容請參閱該署專屬網頁(網址:http://hiva.cdc.gov.tw/oraltest);相關衛教宣導素材,請逕自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宣導素材項下下載運用。  
四、併附來函及「107-108 年度在家愛滋自我篩檢計畫」試劑提供單位名單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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