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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訪客 - 體育組 | 2018-06-24 | 點閱數: 164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6 月 8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70020112 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明定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旨揭換發證照申請及檢定考試採「網路報名」方式,第 2 梯次換發證照申請自 107 年 6 月 25 日起至 7 月 6 日止,檢定考試報名自 7 月 20 日起至 8 月 15 日止。
四、因紙本資料龐大,相關授證及換證辦法請逕上 http://public.hlc.edu.tw/index_dtop.asp?i=49201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查詢,處務公告編號(49201)。
五、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 02 ) 7734-6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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