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相關遴選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遴選資格: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 |
1、 | 輔導員由本府依需求遴聘,透過公開之機制遴選(薦),由教育處頒發聘書後任用之。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任期屆滿前,經考核通過者,予以續聘。 |
2、 | 具備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未符前款資格為儲備輔導員。 |
3、 | 各學習領域(含議題)輔導員之遴聘,應依課程綱要內涵,涵蓋該學習領域或議題。 |
4、 | 各類專長人員,並應包括國中小教師。領域輔導員之遴聘應考量各學科需求,分別遴聘合適比例之輔導員。 |
5、 | 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處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
(二) | 旨揭表件須經所屬學校校長核章同意。 |
(三) | 114 學年度續任輔導員請務必 114 年 6 月 25 日前繳交輔導團員服務學校同意書,未繳交之輔導員視同 114 學年度不予續聘。 |
(四) |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4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7 點 30 分止,有意願之教師請將遴選表核章後紙本(免備文)送至課程教學科承辦人,並將核章後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 theshow1026@hlc.edu.tw 。 |
(五) | 有關可編輯檔案可至本縣精進計畫網站下載(http://community.hlc.edu.tw/index.php)。 |
三、 | 檢附花蓮縣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團員遴選簡章、 114 學年度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遴選報名表及輔導團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各 1 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