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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佳瑜 - 學務主任 | 2022-04-20 | 點閱數: 806

自 4 月 22 日起,強化 COVID-19 疫苗第 3 劑接種規範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1-04-15
  • 更新時間:111-04-1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5)日表示,考量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且境外移入病例尚處高點,社區風險快速升高,為保護高風險場所(域)、活動之工作與從業人員及參與民眾健康,自今(2022)年 4 月 22 日起,強化該等場所(域)、活動對象之 COVID-19 疫苗第 3 劑接種規範,以提升保護力,有效控管風險。

相關對象及規範如下:

 

一、屬於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及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 COVID-19 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 1 、 2 、 3 、 7 類對象)與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

 

(一)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已接種 2 劑疫苗且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含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健身房及八大行業(4/1 起已實施),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第 3 劑)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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