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試場規則
(一)教師監考:
1.監考人員於開始考試前 3分鐘至規定場所領取試卷,核對領域科目與應考年級等資料無誤後,準時進入監考班級教室。
2.發放試卷前應核對由級任導師繕寫於前方黑板之資料是否有誤(包含:評量領域、評量時間、應考人數、實到人數、缺考人數等),考試開始前應告知學生遵守試場規則,嚴禁作弊。
3.監考人員應服裝整齊,於監考時間內不得閱讀書報雜誌、批改作業考卷、使用電腦上網或使用行動電話等,應確實執行監考工作,以維持學生考試之公平。
4.請確認每一節考試起訖時間,準時領取試卷與到場監考,避免影響學生考試權益。考試完畢後,務必親自將試卷送至批閱試卷人員,嚴禁託人代領或轉交。
5.若確實查獲學生有違反試場規則情事之行為時,請依違規事實填寫「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附件二),送交教務處(試務中心)進行後續處理。
6.表定監考人員因故無法到場監考時,請事先報告教務處核准後,由教務處協調其他監考人員互調,或另請適任人員代理監考工作。
7.監考前、中、後若有發生任何緊急偶發事件時,請儘速與教務處(試務中心)連繫。教務處(試務中心)須由教務主任與教學組長留守,以處理成績評量試務與偶發事件。若因故無法留守,亦須指派適任人員代理職務,以維試務之正常運作。
(二)學生應試:
1.學生應依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應考,考試時須遵守試場規則,並服從監考人員之指導。
2.學生應試時,除應考文具置於桌面外,其餘身上、書桌或抽屜內均不得擺放與應試無關之物品或資料,如:教科書、參考書籍資料與通訊器材設備等。
3.考試時教室課桌椅須分開排列,學生依級任導師排定座位就坐,不得私自互換座位。
4.考試開始至下課鐘響前,學生均不得離開試場(若全體考生均作答完畢,監考教師可視情況提前收卷,監督自習直到下課)。
5.考試期間除公假、喪假及病假外,不得無故缺考。請公假者,須相關處室證明;請喪假者,須有家長出具證明或訃聞;請病假者,須有醫療院所證明。前述假別均須於考試前向教務處教學組請假(以網路、書面或電話等方式),並於銷假日立即至教學組報到並完成補考。
八、批閱試卷
(一)每學期各學年或領域相關會議中必須討論各次定期成績評量之試卷批閱給扣分標準,並做成會議紀錄備查,教務處應特別注意初次擔任該學年或領域之授課教師其閱卷情形。
(二)教師應依公平、公正原則批閱。閱卷後,應登記分數並作評量之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