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公約」由來?
兩公約是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而訂,聯合國在 1966 年 12 月 16 日經由大會第 2200 號決議通過。內容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這三份文件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此乃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 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迄今(2012 年 5 月)共有 167 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迄今(2012 年 5 月)共有 160 個締約國。
(二)我國兩公約之批准過程
國際公約之生效,通常必須經歷簽署、批准、以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核備。我國在 1967 年 10 月 5 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 1971 年臺灣退出聯合國之後,即告中斷,至九十年代後期才由民間人權組織開始推動要求完成相關程序。2009 年3 月31 日,立法院三讀全文通過了兩項國際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依兩公約之規定,定期針對施行成效,建立國家人權報告制度。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32913&CtUnit=12352&BaseDSD=7&mp=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