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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佳瑜 - 總務處 | 2024-01-05 | 點閱數: 80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1 月 3 日府行法字第 1120262171 號函及法務部 112 年 12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1203514171 號函辦理。
二、為統計貴機關(學校)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下稱統計區間)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請於 113 年 1 月 10 日前填報附件收結情形表,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q10@hl.gov.tw)或傳真方式回覆,俾憑辦理彙報。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統計區間內未有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三、前揭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持有或保管之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業務統計」資訊,應主動公開。請貴機關(學校)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 3 個月內公開於貴機關(學校)網站。如貴機關(學校)於 112 年 1 月至 12 月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亦請辦理上開資訊公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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