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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12-04 | 點閱數: 12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1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148528 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三、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本府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
四、 另依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2 點「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爰代理教師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免報府核備,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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