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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5-12 | 點閱數: 153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 5 月 3 日主人地字第 1121000886 號函辦理,併附來函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來函及旨揭銓敘部令釋重點為,現職公務人員前應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等考試(以下簡稱原考試)及格,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實施訓練,如符合「為親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原機關所在地與 3 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及「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條件者,得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經新機關函商原機關同意後,先行派代並於 3 個月內送審,不受原考試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機關就該商調案應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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