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各校開學前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及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指定專人負責管 理維護,定期檢修;如破損未能修護之設備,
應依規定程序辦妥報廢事宜。
二、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
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另掌握學生健 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如有霾害,亦請留意當日空氣品質,評估是否實施戶外體育課程。
三、該署編訂學校運動安全管理及學校運動設施設計參考手冊,置於該署網站(教育部體育署
-學校體育-資料下載),供學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