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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3-02 | 點閱數: 236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2 月 17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3882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旨揭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身障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 3 年(高普初考)、 6 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 3 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 1 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三、另日後各機關實務如遇有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或其他窒礙情形,請敘明相關案例情形陳報縣府,俾函知銓敘部,以利該部蒐集相關案例,適時作成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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