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 104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旨揭初賽,請各校於 104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一)起至 10 月 7 日(星期三)止,檢附作品及送件清冊寄達中原國民小學(花蓮市中原路 531 號)。 |
三、 | 各校參加比賽之組別及類別請參閱旨揭要點辦理,初賽評選作品錄取前 6 名,參賽及指導老師由本府頒發獎狀,惟指導老師如同時指導 2 名以上學生均獲獎者,以核發指導獎狀 1 紙為原則;另視作品程度各取十分之一列入佳作為原則,發給參賽者獎狀。 |
四、 | 初賽入選前 6 名作品,由本府通知取回裱裝等處理方式,再集中打包參加決賽。縣初賽未得獎作品(含佳作)如需退件,請於 11 月 9 日、 10 日至中原國民小學領回,逾期未領回作品由本府逕行處理。 |
五、 | 104 學年度增加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書類決賽首度辦理現場書寫複選,評選方式與其他類組分別列示,縣初賽獲甲等以上學生,應參加 104 年 11 月 28 日於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舉行之複選現場書寫,未參加者以甲等列計。 |
(二) | 獎狀部分: |
1、 | 104 學年度頒獎典禮邀請特優學生參加並親領獎狀,未親領及其他(優等、甲等、佳作)獎狀,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寄送至各得獎學校。 |
2、 | 獎狀遺失一律不補發,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開具得獎證明;另明訂獎狀誤漏植之更正作業期程。 |
(三) | 其他:本比賽結束後,特優作品將配合後續展覽活動巡迴展出,至優等、甲等、佳作及其他作品將退件且不裱框。 |
六、 | 另,本比賽決賽「佳作」等第已自 103 學年度起修正原列「入選」等第,旨揭要點可逕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最新公告,或臺灣藝術教育網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專網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