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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3-09 | 點閱數: 442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4592A 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係指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次查教育部 94 年 3 月 21 日台人(三)字第 0940036607 號書函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人員,本職係為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之課務,係由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不生依代理職務支給學術研究費之問題。

三、 據上,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出缺、請假、留職停薪期間,其代理人(身分為教師)係代理其行政職務,並參酌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之定義,有關代理人(身分為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宜依代理人本職支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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