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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12-20 | 點閱數: 687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三字第 11054087372 號函辦理。

 

 

二、

按考試院於 108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 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將原 96 個職系、 43 個職 組修正調整為 57 個職系、 25 個職組,爰有關公務人員職系 之任用及調任,自 109 年 1 月 16 日起均應依上開修正後規定 辦理;又是日前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後續得適用 之職系,前經銓敘部以 108 年 9 月 18 日部法三字第 10848560641 號令(以下簡稱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8 日令)訂定發布補充規定,並擬具旨揭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於同日以部法三字第 10848560642 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供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任用之參考。

 

三、

鑒於本次通盤檢討職系設置、職組區分,係為簡化公務人 員職系,於合理範圍內增加人員調動彈性,藉此培育公務 人員兼具多專業性及通才能力,又為期強化保障公務人員 職系調任權益,經重行檢討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8 日令第 2 點有關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之職系適用補充規定,將 「須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 規定調任」,修正為「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 規定調任」,亦即除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名稱未經修正者, 現已得按該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資格,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 調任外,其餘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者,亦視為已 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而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 備註欄規定調任,如旨揭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10 日令,同時配合修正前開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 人員調任或再任時職系資格認定之判斷參考。

 

四、 至有關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8 日令第 3 點所稱職系經刪除或工作內涵均調整至其他職系者(按:審檢、企業管理、商品檢驗、 物理及生物技術等 5 職系),因該等職系視為調整情形性質類同前開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8 日令第 2 點所稱職系經修正調整之規範情形,爰銓敘審定該 5 職系有案者,亦得適用旨揭令釋規定,依一覽表有關各該「視為調整」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附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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