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 年 6 月 4 日原民綜字第 1040031327 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業於 99 年 11 月 2 日修正旨揭辦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並應放假 1 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故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依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 1 日。
三、檢附 104 年放假日期公告函及各族群歲時祭儀時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