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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總務處 | 2020-03-04 | 點閱數: 59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05065 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三、請貴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妥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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