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05065 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三、請貴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妥為宣導。
進階搜尋
學校防疫準備指引
Home | Carsiabooks podcast
網路新國民網站::入口網
雲端閱讀電子書整合查詢系統
空氣品質監測網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花蓮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宣導短片
1991報平安留言平台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
紫錐花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