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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5-26 | 點閱數: 1009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 2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11948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01年 12 月 1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240223 號函規定略以:「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設置在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之現象,為使輔導教師有充裕時間進行學生輔導工作而有減授一般領域課程之規定,故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代課。」爰此,輔導教師應以未授課時間進行專業輔導工作,以使渠等得不因授課影響學生輔導工作,故規範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代課,以期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三、次查教育部所訂「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規定略以:「輔導教師之職責係為主責二級輔導,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針對學生在性格發展、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之個別需求,進行高關懷群之辨識與篩檢、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學生個案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即早改善或克服學習、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四、再查國教署為討論輔導教師兼代課暨員額編制事宜,先後於 102年 11 月 6 日、 102 年 12 月 10 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兼代課暨員額編制會議」,為做整體考量,復於 103 年 6 月 17 日召開「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不得兼代課暨降低國中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課程非專長授課」會議,會中曾討論是否開放兼輔教師回兼課稅配套減授課節數;惟會議最終決議略以:為維護學生輔導工作品質,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代課事宜,仍請依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240223 號函規定,不予開放兼代課

五、承上,考量輔導教師所需負擔工作項目繁重,且其所執行輔導工作具備高度專業性,倘由專/兼任輔導教師兼代課,渠等恐因代課致難以適時提供學生輔導服務,爰持續規範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代課,以期全心投入學生輔導工作,落實學生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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