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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生活教育組 | 2015-05-21 | 點閱數: 1586

主旨:如題。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41日臺教國署學字1040035481 號函辦理。

  2.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3. 基於前項教育目的,各校推動「服務學習」、「志願服務」等活動,因課程目標與推動計畫等需求,須結合學校資源與社區資源以進行校外活動時,請學校衡酌辦理活動地點、交通、氣候等安全性,確保學生之安全。

  4. 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等規定,學校應盡輔導、維護學生權利、義務、善盡督導與宣導之責,於校外活動時應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其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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