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3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92211 號函辦理。
二、「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原由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至 104 年 3 月 31 日止,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保險公司承作後,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
三、本保險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協會委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並以該協會為要保人,相關內容如下:
(一)辦理期間:自 104 年 4 月 1 日 0 時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 24 時止,期間 2 年;辦理期間保險費固定,不得調漲。
(二)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含各機關派駐海外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含留職停薪人員,以下同)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年齡限制:
1、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及其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 70 歲,續保可至 80 歲。
2、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之父母(含配偶之父母),投保年齡上限為 80 歲。
3、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及繼子女,投保年齡為自出生起至 30 歲。
(四)保險費:員工及其配偶分別年繳新臺幣(以下同)1,140 元,子女年繳 588 元,父母年繳 864 元。
(五)保險給付項目: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傷害醫療保險、意外醫療住院保障(病房費日額、住院前後一週門診醫療、加護病房費日額、每
次住院手術費用、骨折未住院)、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意外 1 至 6 級傷殘補償金、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及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
(六)原被保險人保障不中斷: 104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保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承作之「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者,如於 104 年 6 月 12 日前加保且提供 104 年 3 月 31 日在保證明資料,不受續保年齡之限制,保險效力並接續自 10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發生之事故
得依本保險規定申請理賠。
四、檢附本保險「投保計畫及加入表」1 份,亦可至公務福利e化平台( https://eserver.dgpa.gov.tw )之「公教團體
保險專區」下載使用,有需求者可逕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洽詢電話: 0800-020-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