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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8-10-22 | 點閱數: 153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2805 號函辦理。
二、各國民中小學基於豐富教學內容,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應妥為規劃整體課程,以兼顧授課品質與學生權益。相關注意要項如下:
(一) 學校基於豐富課程內容得同意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
(二) 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應符合學校課程計畫,且授課教師應事先與協助教學之校外人士共同討論及規劃。
(三) 前揭課程安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 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以納入學期課程計畫為原則,倘有臨時性需求,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循校內審核機制辦理。
(五) 授課教師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
(六) 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
(七)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實施方式、校外人士資格及次數等,學校應本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制,並於課程實施後予以評估,了解課程實施成效,以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三、其他非屬進班協助教學事項仍請依各相關規定辦理,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16945 號函及其他志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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