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6 年 10 月 13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060033015 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於 106 年 9 月 20 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該法第三十八條並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各級學校。
三、為落實國民體育法修法意旨,請各校踴躍加入前開相關特定體育團體,攜手參與我國體育運動發展,共創新局。
四、檢附特定體育團體名單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