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6 月 23 日花環廢字第 1060015236 號函規定:
1. 有鑑於公告應回收廢容器項目之紙類容器(例如:紙餐具、紙杯、紙盒包或鋁箔包)與一般廢紙之後續再生及處理方式不同,若合併一般廢紙進行回收,會導致資源分類效果不佳,請各校宣導學生勿將廢紙容器與廢紙類混合回收。
2. 紙類容器回收方式,應先清除食物殘渣,並簡易清洗及擦拭後再行回收。
敬請各位同仁爾後處理 紙類容器 和 廢紙類 應在班內先行分類再送至回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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