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5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60063842 號函辦理。 二、旨揭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4 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並經行政院所 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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