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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體育組 | 2017-04-16 | 點閱數: 106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6 年 3 月 24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60007439A 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即日起至 4 月 7 日止,授證檢定報名第一梯次自 106 年 4 月 5 日起至 4 月 25 日止;第二梯次自 106 年 7 月 25 日起至 8 月 14 日止。請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四、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 02 ) 7734-6876 。
五、因紙本資料龐大,相關授證及換證辦法請逕上 http://public.hlc.edu.tw/index.asp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查詢,處務公告編號 46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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