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落實學生常態編班實施計畫
103學年度第 1次編班委員會通過 103.08.01
103學年度第 2次編班委員會修訂通過 104.07.20
104學年度第 1次編班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07.12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1年 6月 21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16077 號函及教育部98年 7月 14日修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二、花蓮縣政府 103年 6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16434 號函「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評鑑實施計畫」。
三、花蓮縣政府 103年 7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29252 號函「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四、教育部 104年 9月 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40095891 號函。
貳、目的:落實教育部常態編班政策,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教育目標,並建立家長與師長常態編班之正確觀念,以促進學校正常發展。
叁、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數均衡。
五、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肆、組織:本校成立編班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教務處負責籌劃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編班委員會之設置要點如附件一。
伍、方式:
一、新生編班:依據一年級新生報到之順序所編列之入學號碼,區分為男、女兩組,採電腦亂數方式進行編班。
二、升級編班:二升三年級及四升五年級之編班,依據各班級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二升三年級:國語文、數學;四升五年級:國語文、數學、英語)平均分數,區分為男、女兩組進行成績高低排序,採電腦S型編班作業方式進行。
三、特殊編班:
(一)雙(多)胞胎學生於編班作業前得依學生家長之意願,可選擇同一班級、不同班級或依學校電腦編班作業安排,但不得指定班級。
(二)教師子女不得編入教師本人擔任導師之班級(教師迴避任教子女原則)。
(三)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個案輔導會議,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與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進行安置、轉銜與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之討論,以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四、補報到新生或轉學生之編班:
(一)開學前:由教務處於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已計算特教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二)學期中:先考慮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再考慮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與性別之均衡。
陸、導師編配:新生與升級編班之導師編配作業,於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隨即進行,並應事先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進行抽籤時,由擔任級任導師親自到場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可提出書面委託他人代抽,或由現場人員代抽。
柒、通知公告:進行編班作業前一週應事先公告於本校網站,並應書面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學生編班作業與導師編配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與姓名)與導師編配名冊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捌、資料保存:學生編班與導師編配作業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導師抽籤及編班編配結果等相關資料,須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玖、評鑑:學生編班與導師編配作業完成後,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辦理自我評鑑(評鑑表如附件二),並於十月底前備妥相關資料接受教育處評鑑小組之視導評鑑。
拾、本實施計畫經編班委員會討論通過,並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學生編班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依據:花蓮縣政府 103年 6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16434 號函「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評鑑實施計畫」。
貳、組織成員:本委員會設委員共 7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 1人)。委員為教務主任( 1人)、學務主任( 1人)、輔導主任( 1 人)、註冊組長( 1 人)、教師會代表( 1人)及家長會代表( 1人)等,視需要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叁、工作職掌:
一、規劃新生編班與升級編班相關事宜。
二、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與個案輔導會議之建議,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與學生適應困難學生之編班事宜。
三、審議學生申請調班案件。
四、其他依規定辦理之相關事項。
肆、任期:本委員會委員屬無給職,任期為壹年(自當學年度 8月 1日起至翌年 7 月 31日止),由校長聘任之。
伍、本設置要點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 學年度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執行成效評鑑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學校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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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年度編班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事先預告編班日期:□是;□否 通知家長參觀編班作業:□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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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級狀況 |
年級 |
學生數 |
班級數 |
是否實施班級內之分組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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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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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班級) □是(部分班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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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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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班級) □是(部分班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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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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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班級) □是(部分班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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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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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班級) □是(部分班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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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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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班級) □是(部分班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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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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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班級) □是(部分班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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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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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編班實施年級 |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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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編班方式 |
□公開抽籤□電腦亂數□S型編班:依據 測驗成績 ※補報到新生:□參照班級人數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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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結果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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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項目 |
學校自評 |
評鑑委員複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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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 定,訂定本校落實學生常態編班實施計畫。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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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本校新生入學編班委員會並公佈編班方式。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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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校務會議、學生家長會、親師活動及其他適當時機加強落實 常態編班宣導,並將編班相關規定印製單張或摺頁,分發新生 家長。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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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新生編班作業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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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於校內至少公告 15日,並自 公告 7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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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校編配導師抽籤作業時,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 ,由年級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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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 15日。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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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學校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 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 3年,以備考查。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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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學校已訂定教師迴避任教其子女之相關規定。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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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年度是否接到違反常態編班之檢舉? |
□是,檢舉單位或人員名稱:□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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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主任: 校長: 評鑑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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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小) 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第 4 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 (科)長或督學擔任。
第 6 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第 7 條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第 8 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第 9 條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第 11 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獎懲。
第 12 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1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103年 7月 14日府教學字第 1030129252 號函發布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分別簡稱國小、國中)之編班,除依本準則辦理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訂定辦理方式,並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三、本縣國中小學生入學編班及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由各校依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本府辦理之國民中小學基本學力檢核六年級成績高低順序以 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於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已計算特教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於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已計算特教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或依學期成績高低順序以 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四、國中小學生之編班依前點規定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本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只編一班之學校免)。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五、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六、各校應訂定相關教師迴避任教其子女之相關規定,若因學校型態或師資結構致無法避免者,其成績之評量應依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七、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再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則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國(一)字第○九四○○二一六二一號函頒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辦理。
八、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並於開學後一週內函報本府備查。
九、依據本準則第九條之規定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國中三年級實施技藝教育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在學生自由參加選習原則下,得採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
十、為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學生家長會、親師活動及其他適當時機提供資訊予家長,以加強落實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宣導。
十一、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本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補充規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