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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2-04 | 點閱數: 2069

一、依據教育部104119日臺教學()字第1040008085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次查私立學校法第7條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三、爰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至私立學校若有宗教團體協助進行課程或活動時,仍應依 既有法規(如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性別平等教育 法等)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各級 公私立學校,均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性 別平等教育。

四、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 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至有關「守貞」或「同 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熟度 等,可使用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 使其自為決定。

五、重申各校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提起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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