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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21 | 點閱數: 1197

說明:
一、依據人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查人總處前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 105 年 3 月 15 日院台業五字第 1050700764 號函致行政院, 103 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縣府各處、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所屬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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