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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3-12 | 點閱數: 11395

一、旨揭規定本府業於 93年 4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09300584520 號函暨 98 年 10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0980172660 號函(如附件)諒達。

二、依據行政院 103年 4 月 1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30629 號函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略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本(104)年度起將有多次三天(含)以上連續假期。復依據本府前函規定「各校校慶活動係編列為學校課程總體計畫活動內容項目,且於學期初報本府核備者,始得辦理補假。學校舉行校慶活動應以一天為原則,如當天(週六或週日)係全日舉辦各項比賽、展覽、親職教育及表演等活動且係全校師生參與,得以週一補假一天。另如校慶活動舉辦二天者,週一補假一天,另一天於一個月內以調補課方式辦理補休。」合先敘明。

三、考量學校課程與學生學習穩定性、社會觀感及家長照顧問題,請各校妥善規劃學校課程總體計畫,學校辦理校慶活動、運動會等相關活動如於星期六、日辦理,且為全日、全校師生之活動,於學期開學初報府核備者,本府同意於翌日補假,翌日如遇假日則依序順延,惟不得自行調整於他日,且一學年以一次為原則。

四、另,各校於活動及補假期間,應注意相關安全規範,以維護學生身心安全,並事先通知家長,以利規劃學生補假日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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