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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岢嬅 - 人事室 | 2026-02-11 | 點閱數: 73

(一)遴選資格:
1.凡屬本縣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校(園))教師及校(園)長服務該職滿五年以上,且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 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大多 數教師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對匡正教育風氣有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者。
(4)對推行生活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終身學習、體育 保健或有關訓導、輔導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5)對執行教育政策及推展教育行政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2.被推薦之人員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最近五年內曾受任何行政或懲戒處分者。
(2)最近五年內曾有不當補習或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傷害者。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 定情事之一者。
(4)涉嫌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案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二)請符合推薦資格並有意參加遴選之教育同仁,於 115 年 3 月 9 日(一)前填具推薦表並檢附相關事證 1 式 6 份送人事室辦理。

(三)相關規定及表件,請逕至下載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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