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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岢嬅 - 人事室 | 2024-12-14 | 點閱數: 54

一。依據縣府 113 年 12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130238674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轉換學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否於 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略以,「有關公立 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 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 行補休」,縣府同意本縣代理教師轉換學校且年資未中 斷,其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 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三。另有關教師尚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得否核發加班費部 分,參酌其他縣市作法,教師如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尚無核發加班費。

四。檢附縣府函及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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