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06
  • slider image 697
  • slider image 701
:::
公告 訪客 - 學務主任 | 2020-08-10 | 點閱數: 958

主旨:有關「109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教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 2 次聯繫會議」相關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各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3248 號函辦理。

二、請落實「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依注意事項辦理,務必於 109 學年度開學前循校內行政程序訂定落實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指定 

       專責單位負責提供諮詢、申訴之相關事宜,俾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三、請學校對於社團教師、教練應加強其性平知能之宣導及提升 並應訂定聘約,聘約內容應載明性平法等相關規定 。

四、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2 日函示,學校無權限強制要求當事人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文件 。

五、「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情事者,學校應於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

        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檢送下列資料辦理通報

(一)學校對學校人員為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及該送達證明文件。

(二)學校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約定文件影本;其於離職後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者,亦同。

六、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增聘之家長亦應符合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及組成衡平性,請貴校檢視性平會組成之適法性。

七、依據「第二 屆學生代表與署長有約」 列管事項辦理,重申有關部分中等學校訂有與情感教育宗旨有違失之學生獎懲規定:「對於學生的情感交往行為,學校應以教育或輔導方式,引導學生認識情感關係的建立與發展、探索自我對

       情感的需求、學習合宜的情感表達 與正向的互動、尊重彼此身體的自主權和隱私,而非以懲處方式禁止或嚇阻學生之情感交往」。

八、請各校踴躍辦理「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月」相關課程及宣導活動。

九、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108 年度發展落實性教育及情感教育倡議影片( 3 件)、雙性人( 6 件)、情感教育( 5 件)、性別刻板印象( 4 件)、學生懷孕( 2 件)及媒體識讀( 6 件)等 6 大議題融入課程教學教案示例(計 26 

       件),並公告於該資源中心網站( http://gender.nhes.edu.tw/ tw/),請各校踴躍運用。

十、因校安通報尚無法同時進行性剝削案件並涉性平案抑或性平案件涉性剝削案兩種類型之通報,爰建請加強辨識性剝削與性平案件之態樣;另倘有上開情形時優先以性平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俾利案件後續列管至「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 / 統計管理系統」。

十一、修訂後「教師法」及相關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分別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及 109 年 6 月 28 日正式施行,請各校落實零體罰政策,並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理念及措施,宣導對象除學校專任教師外,

       亦應包含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另請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加強宣導及持續強化教師輔導管教知能及法規概念,以創造友善

       校園環境,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

媒體報導

流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