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及副處長分別兼任。
(二)執行秘書:由團長指定適當人員擔(兼)任。
(三)輔導委員:由教育處科長、督學兼任。
(四)課程督學: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五)團務幹事:調用國中小教師擔任。
(六)輔導團依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國中小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正、副召集人:設正召集人一人,由國中小校長擔任,以具領域專長者為優先;並得視需要設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校長或具該領域專長之教師擔任為原則。
2.輔導員:遴聘教學優良之國中小教師擔任。
3.各小組得聘任行政祕書一人,執行該小組任務。
4.視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及曾任輔導團之退休人員擔任榮譽輔導員。
(七)本土語言指導員:依據「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