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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7-23 | 點閱數: 187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78512 號函辦理。

二、有關新任團員遴選相關事項詳如簡章,摘要如下:

(一)服務期間: 104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7 月 31 日(104 學年度)。

(二)遴選資格:

1、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具備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 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

2、由國教署、本縣教育處、各學習領域(組別或議題)輔導群及現任央團教師擇優推薦,由國教署公開遴選後聘任之。

(三)遴選標準:

1、具擔任央團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及教材之熟悉、教學方法等)。

3、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具反思、理性思維及團隊合作等)。

(四)推薦方式:一律採通訊推薦。請至國民教育社群網(http://teach.eje.edu.tw/)下載「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推薦表」,填妥資料並檢附任教年資、輔導員履歷等相關證明文件後,掛號郵寄至「51591 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大葉大學教育專業發展研究所游春華小姐收」,請在信封空白處註明「推薦中央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組別/議題輔導諮詢教師」。

三、央團教師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由國教署提供本府資料作為央團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敘獎之依據。

四、另有關中央輔導團之運作,以及央團教師之權利義務、考核,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辦理,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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