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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6-30 | 點閱數: 2004

有關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非縣府作業簿本」之說明如下:

一、縣府規定:學校相關代辦費用,不得由合作社或家長會進行「代收代辦代管」等業務。

二、依照會計室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所提之意見:由學校進行採購,不得違反採購法(金額逾十萬元須公開招標)等相關規定。

三、奉校長裁示:參考本縣各中大型學校比照辦理。日前經會計室與資訊圖書組電訪縣內數所中大型國民小學(明義、宜昌、鑄強等),獲得一致性作法如下:

(ㄧ)由各學年或各班級導師自行決定或開會討論,確定因教學所需購買之相關用品(含作業簿本)。

(二)由各學年或各班級導師自行逕洽合適之廠商(包含合作社或校外廠商)進行訂購。

(三)由各學年或各班級導師進行收費、交貨驗收與後續付款作業

四、上述之作業方式,需謹守教育部與縣府之規定與原則:「不得巧立名目」與「不得強迫購買」。因此,請各學年或各班級導師決定購買品項時,需以「確實教學所需」為原則,並且「需獲得家長同意」,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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