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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09 | 點閱數: 685

有關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欲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同仁於 111 年 3 月 10 日前,至人事室領取申請表(申請表由本室於系統產出)核對無誤並簽名後交本室彙整辦理。

 

一、110學年度第2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1310日前檢附申請表(由人事統一由系統列印)及相關証件(國中、小免附,高中、職以上請檢附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須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至人事室辦理。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夫妻二人若同為公教人員,應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領。另須於申請表內切結以下事項:

(1)所申請之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

(2)所申請之子女未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所列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

(3)以上所具切結屬實。如有虛偽欺矇情事,願退還所領補助全數,並依法受罰。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如附檔)所列事項如下: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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