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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事務組 | 2020-08-05 | 點閱數: 1067
一、「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自治條例」業於 109 年 7 月 15 日公告實施,本縣公園、學校、社區公共領域、醫院、道路綠地、公墓園、經人為規劃之溪畔、坡地等特定區域或其他本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公告之特定區域,環境雜草清除禁止使用除草劑,違者裁處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另依「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 4 條,本縣轄內之空地空屋、道路之雜草逾六十公分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依令刈除並負責維護管理之義務。
三、 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自治條例懶人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lp0ELsXwmc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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