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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21-07-29 | 點閱數: 73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3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宣布事項及 110 年 7 月 2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93164 號函辦理。
二、考量家長有 2 至未滿 6 歲幼兒之照顧需求,且為確保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工與幼兒自身及其家人之健康,避免群聚感染,致疫情擴大,爰訂定本指引。
三、請各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指引完成「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查檢表」之事項,於 110 年 7 月 27 日復課者,應於 7 月 30 日前報府備查。
四、本指引摘述如下:
(一)服務條件:
1、幼兒園需有 80%以上教職員工完成疫苗接種始得開園提供服務(含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教職員工施打率未達 80%以上者,不得開園提供服務。
2、教職員工若疫苗接種未滿 14 天及其他少部分尚未接種疫苗者,首次提供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結果陰性證明或「PCR 核酸檢驗」結果陰性證明,之後每 3-7 日需再定期快篩(原則每 7 天篩檢,應變處置時得縮短為每 3 天篩檢)。
(二)入園規定:
1、室內活動室(即幼兒教室)容留人數,以該室面積扣除固定設施設備後,除以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
2、不入園之對象如下:
(1)家長及訪客。
(2)幼兒或其同住成員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情形者。
(3)幼兒有額溫≧37.5℃、耳溫≧38℃或急性呼吸道感染情形。
(三)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就「教職員工健康管理」、「幼兒健康管理」、「規劃服務動線、分區空間與隔離空間」、「維持社交距離及服務」、「防疫物資管理」、「標準防護措施」等面向定有相關規範,包括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體溫監測、維持社交距離、人流控管、課程調整、飲食管制、幼童專用車載運規範、落實勤洗手、清潔消毒等防疫措施。
(四)發生疑似病例應變處置、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措施, 包括監測及就醫機制、配合疫調、匡列、隔離、採檢等防疫措施、相關停課規定及清潔消毒等。
五、請各園所落實本指引之規定,本府將指派人員持續辦理防疫管理查檢作業,說明如下:
(一)確認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報送入園幼兒人數及健康紀錄。
(二)落實督導及到園查核確實符合防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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