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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21-07-19 | 點閱數: 53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2501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爰推行自主管理標章,以鼓勵公私場所投入自主管理工作。
三、旨揭要點共 18 點,明定公私場所之自主管理標章分級、申請、審查、使用管理等事項。凡申請標章,應營造優質室內空氣品質,據以執行維護管理計畫,並委請該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進行檢測後,出具合格檢測報告,可申請標章,如符合本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四、為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實質上更可得到發放環保綠點,亦可獲該署表揚,提升民眾對場所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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