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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2-08 | 點閱數: 1881

一、本勸募申請案,核定如下:

  (一)勸募活動地區:全國。

  (二)勸募活動方式:透過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學校網站、學校印製之文宣辦理公開勸募。

  (三)勸募活動起始日期:10411日起。

  (四)勸募所得財物使用目的: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二、另應遵循下列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相關規定:

  (一)募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並於許可之日起算十日內,公立學校至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私立學校至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並自開戶之日起算七日內,由代表學校(本校)彙總報縣府教育處備查(已開戶者無須辦理)。

  (二)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開立之收據存根,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記載收據記錄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三)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另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由代表學校(本校)彙報縣府教育處備查;縣府教育處亦將上揭備查訊息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四)學校前經本府社會處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得依本條例及上開勸募所得財物使用目的,賡續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保障其安心就學權益。

  (五)縣府教育處得依本條例規定檢查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各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使用網路募款應注意資訊安全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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