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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6-20 | 點閱數: 280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6 月 13 日部退五字第 11154486951 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 110 年 6 月 28 日部退五字第 11053590142 號函略以,鑑於 92 年期間,曾發生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致感染 SARS ,依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在案,有鑑於 COVID-19 與 SARS 皆屬擴散迅速且危險性極高之重大傳染病,爰同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遭感染 COVID-19 致傷病,得援引 SARS 期間前例,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公務人員如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 COVID-19 致傷病、失能或死亡,如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應變措施,將其轉送至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者,得視同住院治療,並應檢具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依本辦法辦理。

三、

復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鑒於近期本土疫情升溫,面對 COVID-19 之 Omicron 病毒株以輕症及無症狀為主的快速傳播 模式,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業於 111 年 4 月訂定「COVID- 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調整 COVID-19 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條件,輕症或無症者得以居家照護辦理,如有醫療需求,得安排視訊診療、遠距醫療或後送就醫等。

四、

茲以慰問金係政府對於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傷亡,予以慰問、照護及保障所給之即時性慰助及經濟上之實質補貼,屬政府於退撫給與及公保給付之外另加之給與,銓敘部同意援 SARS 前例,發給慰問金,其發給條件及範圍自應審慎考量規範意旨,兼顧人員權益及衡平,爰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致確診 COVID-19 ,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10 條及銓敘部前開 110 年 6 月 28 日函規定,須由合格醫院(醫療院所)依其治療情形出具診斷證明,或由權責機關以隔離治療處置 (出具隔離治療通知書)等予以認定。是以,確診個案之傷病程度及執行治療方式,涉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規範及醫療專業之判斷,可能有不同隔離方式,惟如無實際住院治療或由權責機關認定屬隔離治療之情事,尚難謂符合本辦法及銓敘部前開 110 年 6 月 28 日函之意旨;惟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 COVID-19 ,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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