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199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貴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
(一) |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二) |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三) | 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三、 | 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俾利教育部掌握需求人數: |
(一) | 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首次提報申請國教署 113 學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者,將以該署核定結果為準。 |
(二) | 請確實檢核貴校薦送名單,勿與參與 113 學年度國教署「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教育部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重複。 |
四、 | 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併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
五、 |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一) | 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3 年 7 至 8 月。 |
(二) | 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3 年 9 至 12 月。 |
(三) | 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4 年 1 至 2 月。 |
(四) | 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4 年 7 至 8 月。 |
六、 |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一) | 國民小學教師: |
1、 |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2、 |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6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
1、 |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2、 |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6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